“捆綁銷售”被指壟斷
業界巨頭索尼公司被告上了法庭的起因是指甲大小的鋰電池。
索尼數碼攝像機和數碼照相機每一塊電池上使用了智能識別技術。所謂“智能識別技術”,是指索尼在自己的數碼產品電池上附加的智能密鑰識別係統。這意味著,其他品牌的電池在未解碼的情況下,無法應用到索尼數碼攝像機、照相機上,消費者一旦購買索尼的數碼產品,則隻能選擇索尼電池。
“索尼的做法是壟斷行為。他們利用自身的市場優勢,在自己產品上設置一個技術壁壘,阻止我們生產的合格產品應用到他們的機器上去。”德先科技新聞發言人姚臻先生說。
作為國內數碼產品電池的領先廠商,四川德先科技因此在2004年11月提出起訴,要求索尼在中國立即停止在“索尼”鋰電池上使用智能識別技術,同時要求索尼在生產數碼攝像機和數碼照相機時停止使用智能識別技術。
“索尼其實是利用技術謀取壟斷利益。”姚臻表示,日本在電子電器產品研發方麵進行了大量投入,絕對不會滿足於僅僅依靠銷售產品本身賺取利潤。
據德先科技有關負責人介紹,索尼電池與其他品牌電池之間價格差異極大,同一型號的電池,索尼與德先的價格大多相差2至3倍,如在王府井新東方商場,索尼NP—FP90原裝電池售價為890元,而德先科技生產的類似電池售價隻有283元。
以283元到890元的價格差,索尼55萬多台數碼設備僅電池就能產生超過3.3億元的巨大利潤空間。按照鋰電池的淘汰速度,在l到2年之後,這批電池的更新換代又將產生一個龐大的市場。
“以目前的性價比,國內電池企業無疑處在上風,所以索尼設立技術壁壘,不但令消費者必須花費更高的價格購買索尼的產品,也損害了其他電池企業的市場。”一位業內人士說。
跨國公司濫用壟斷優勢
由於我國缺乏相應的法律製度製約,像索尼這樣的跨國公司對我國一些行業取得壟斷地位,並濫用壟斷的情況已發展到了需要高度關注的程度。
據了解,在手機行業、電腦行業、網絡設備行業、計算機處理器等行業,跨國公司均在中國市場占有壟斷地位。在我國輕工、化工、醫藥、機械、電子等行業,跨國公司子公司的產品已占據我國三分之一以上的市場份額。調查數據顯示,微軟操作係統軟件產品、利樂軟包裝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已高達95%;柯達控製著50%以上的膠卷市場,富士為25%;在相機方麵,奧林巴斯、美能達分別占傳統相機市場的24%和20%,而數碼相機則被佳能、索尼所控製,分別占有24%和20%的市場;服務器的三大巨頭為惠普、IBM和戴爾,其市場占有率分別為25.2%、19.3%、14.4%;我國的輪胎市場也被米其林、普利斯通所占領。
而跨國公司限製競爭的手段多種多樣,如采取技術壁壘、價格歧視、捆綁銷售等等。
前幾年愛普生生產的580型噴墨打印機,其彩色餘墨量高達79%,而且一色墨盡,全盒報廢,愛普生年銷售為880萬個墨盒,其銷售額達8.8億元。一方麵造成了我國打印機用戶上億元的錢被白白浪費,另一方麵又在不知不覺中使消費者掉進了技術與市場的陷阱。
價格歧視的例子如Windows98當時在中國大陸市場零售價為1980元,在美國則合800多元,在日本合600-1200元;Of-fice2000測試版在中國標價200元左右,在國外為免費贈送。“據保守估計,中國消費者因為微軟公司的差別價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億元。”業內人士透露。
而有時又采取“掠奪性定價”,導致國內競爭者的經營額顯著下降。如國產軟件WPS97發布前夕,跨國公司匆忙推出97元的超低價格同類產品,使國內產品無法與之競爭。
進行遏製迫在眉睫
“很明顯,這些跨國公司在市場上具有優勢地位,而濫用優勢地位與進行其他反競爭行為的企業的天然動機也並不比國內企業弱。”“如不對之進行必要的規製,其很可能濫用其優勢地位,排擠其他國內經營者的正當競爭,一旦我國的相關市場被外國企業所壟斷,其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危害更是可想而知的。”北京大學教授、反壟斷研究專家盛傑民教授說。
“像索尼的這種捆綁式銷售行為,在美國的《謝爾頓法》、《克萊頓法》以及歐盟的《反壟斷法》上,都是被指控為不良競爭行為而受到禁止和取締的。”有關人士介紹,“國內反壟斷法一直沒有出台,我們隻能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起訴。”
法律界人士也表示,由於反壟斷法尚未出台,缺少具體的法律條文,德先科技在這一訴訟中處境並不完全有利。鄧虎也承認,在針對索尼公司的這起訴訟中,可以利用的法律資源比較匱乏,目前隻能按照索尼違反競爭法的一般原理來提出指控。
“為什麼索尼隻在中國推出使用這種技術的電池?他們很有可能是看準了我們最終對他們無可奈何。”業內人士介紹。
而記者獲悉,剛剛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中,雖然沒有專門針對跨國公司的專門條款,但是將目前跨國公司常用的包括濫用知識產權等排除限製競爭的行為納入了適用範圍。
業內人士認為,在不久的將來,在我國市場上跨國公司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行為,將受到遏製。